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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费清单(涉企及优惠、减免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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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文件) | 减免(优惠)政策 | 是否涉企 | 备注 | |
序号 |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城市道路者、挖掘城市道路者 | 1.道路占用费2-19元/平方米.月; 2.挖掘修复费按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执行 |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桂价涉字[1994]164号,桂价费[2007]578号; 桂建计字[2005]53号,桂财综[2007]54号,建城[1993]410号 | 无 | 是 | 大厅 | |
2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损坏园林绿化者;2.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者 | 乔木砍伐10-50厘米按15-40元/厘米计;移植10-50厘米50元-650元/株,51厘米以上名贵树种1000元/株,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的3倍计。园林设施损坏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花卉1元/朵,盆景按盆景花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 桂价费字[2001]308号,桂财综[2007]54号,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号,桂价费[2012]36号 | 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桂财综〔2016〕29号) | 是 | 大厅 | |
3 |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经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的工程建设项目。 2.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 | 1.住宅类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 县城——[基准地价+绿化工程建设费(200元)]×60%(基准地价以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类用地最新地价为准。) 2.商业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最高不超住宅用地收费标准120%收取。 3.工业和其他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最高不超住宅用地收费标准80%收取。 *以上各类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已明确减免收费的,从其规定。 | 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桂价费[2013]78号,桂价费[2012]36号,桂财综[2016]29号 | 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桂财综〔2016〕29号) | 是 | 大厅 |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隆安县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800元 | 1、桂价费字[2003] 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2、[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隆政发[2007]25号。 4、财税[2014]77号; 5、桂财综2015]68号; 6、南价费[2016]9号; 7、隆政办发[2006]128号 | 隆政办发[2006]128号 转发桂减负办[2006]15号文之规定在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南价费[2016]9号 对企业免收厂区范围内为生产配套的办公、研发等非生活配套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是 | 大厅 | |
5 |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代收) | 专项收费(代收) | 本县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 | 工程投资总额的2% | 桂价房字[1999]091号,桂价房函[1999]267号 | 无 | 是 | 大厅 | |
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本县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县城以及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 | 工程投资总额的1.5%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桂政办[1986]64号,桂财综[2015]4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 | 是 | 大厅 | |
7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工商个体和个人 | 按隆价字(2006)2号执行 | 计价格[2002]872号,桂价费[2008]429号,隆价字(2006)2号 | 是 | |||
8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人单位和个人 | 每吨0.8元。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桂价格[2008]408号 | 是 | 水厂代收 |